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,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,有些伙伴对于相关内容把握不是很好,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的,这个不少朋友存在疑惑,荆州仁和会计培训中心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,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详细的说明如下.一起来看看吧!
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,荆州仁和会计培训中心为大家详述如下,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.
1.在行纪合同中,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,系以自己的名义为之,第三人并不知晓委托人.故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、承担义务.
举例:甲委托乙寄卖行出售自己的一台电脑.现乙以自己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.此时,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乙丙.
2.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,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,行纪人应当基于行纪合同,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;
并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,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.
举例:上例中,如果丙不付款,乙不能对甲披露丙后,由甲直接请求丙付款;而只能由乙基于买卖合同,对丙主张权利.
3.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,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,行纪人应当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,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;
并基于行纪合同,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.
举例:上例中,如果甲不交货,乙也不能对丙披露甲后,由丙直接请求甲交货;而只能由乙基于行纪合同,对甲主张权利.
4.行纪合同的履行,强调合同的相对性,严格按照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委托合同、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,各自履行.
委托合同中"受托人的披露规则",并不适用于行纪合同.
行纪人的主要权利:
(1)请求报酬权.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,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.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,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
(2)介入权.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,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.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,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,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.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,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.
(3)提存权.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,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.经行纪人催告,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,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.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,经行纪人催告,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,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.
(4)留置权."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,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.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,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"(《合同法》第422条)行纪人的留置权,担保法未作规定.因此,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.
以上内容,就是我们关于"行纪合同的责任是什么?"这一问题的解答.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,都应该承担责任,这个还是要看公司的情况,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,可以详细查看上文,为了方便大家操作,在此荆州仁和会计培训中心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流程说明,请查看上述信息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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